國家公共體育設施基本配置標準
一、市、地“五個一”工程
市、地級應建設一個綜合體育場、一個綜合體育館、一個大型全民健身活動、一個游泳館、一個體育公園(簡稱市、地“五個一”工程)。其中,綜合體育館、全民健身活動、游泳館可合建為一體。
(一)綜合體育場
基本配置包括標準跑道、標準足球場和田徑場、適量的觀眾看臺及附屬配套用房。
跑道為周長400m的標準9道環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,面層材料采用合成塑膠;田賽場地包括跳遠和三級跳遠、跳高、推鉛球、擲鐵餅和鏈球、撐桿跳高場地;足球運動場地尺寸為105m×68m,可采用草坪或人工草坪。
應適當設置衛生間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,面積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。
(二)綜合體育館
要具備多種功能,能開展籃球、排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、武術等多項體育運動,同時可進行文藝演出、大型集會等文化活動。
體育場地面積50m×25m,面層宜采用木地板。
應設置衛生間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,建筑面積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。
(三)大型全民健身活動
體育場地設施不少于12項,如乒乓球室、多功能館(籃球、排球、羽毛球綜合)、多功能房、器械健身房等。
建筑面積8000-12000平方米,室內、外體育場地面積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。
場地設施宜以室內運動項目為主,場地設施相對集中;運動場地面層可采用木地板、合成材料、人造草坪等環保材料。
應當設置衛生間、淋浴室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體測醫務室、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。
(四)游泳館
基本配置為一個標準室內游泳池和一個準備池。
標準泳池為50m×25m,并應符合國家標準《GB 19079.1-200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:游泳場所》有關要求。
應適當設置衛生間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會議室、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。
(五)體育公園
建設類型包括郊野體育公園、城市體育公園、可新建,也可在原有公園基礎上改造,添加體育設施。體育設施不少于8項,以戶外運動項目為主。
二、縣(市、區)“五個一”工程
應建設一個田徑場、一個綜合體育館、一個中型全民健身活動、一個室內游泳池、一個體育公園(或健身廣場)(簡稱區、縣“五個一”工程)。其中,綜合體育館、全民健身活動、游泳池可合建為一體。
(一)田徑場
基本配置包括標準跑道、標準足球場和部分項目的田賽場地、適量的觀眾看臺及附屬配套用房。
跑道周長為400m的標準8道環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,面層材料采用合成塑膠;田賽場地包括跳遠、跳高、推鉛球、擲鐵餅和鏈球、撐桿跳高場地;足球運動場地尺寸105m×68m,可采用草坪或人工草坪。
應適當設置衛生間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,面積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。
(二)綜合體育館
要具備多種功能,能開展籃球、排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、武術等多項體育運動,同時可進行文藝演出、大型集會等文化活動。
體育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。根據不同運動項目特點,體育場地面層可采用合成材料、木地板等材料。
應適當設置衛生間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,面積不小于600平方米。
(三)中型全民健身活動
體育場地設施不少于8項,如乒乓球室、多功能館(籃球、排球、羽毛球綜合)、多功能房、器械健身房等。
建筑面積4000-8000平方米,室內、外體育場地面積約3500平方米。
體育場地設施宜以室內運動項目為主;運動場地面層可采用木地板、合成材料、人造草坪等環保材料。
應適當設置衛生間、淋浴室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體測醫務室、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。
(四)室內游泳池
基本配置包括一個標準室內游泳和一個兒童戲水池。
標準泳池為50m×25m,兒童戲水池為10m×10m。
應當適當設置衛生間、更衣室、辦公室、會議室、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,面積不宜小于400平方米。
(五)體育公園(健身廣場)
體育公園建設類型包括郊野體育公園、城市體育公園,可新建,也可在原有公園基礎上改造,添加體育設施。體育設施不少于8項,以戶外運動項目為主。
健身廣場要有相對數量的體育場地和健身器材。
三、街道體育設施
基本配置為一個室內體育場地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動,其中體育設施不少于5項,包括乒乓球室、多功能房、器械健身房等;建筑面積約1000平方米,其中室內、外體育場地面積不小于500-1000平方米。
體育場地建設應考慮到當地群眾喜好的體育活動,并與文化、衛生等設施相結合。
四、鄉鎮體育設施
基本配置為一個戶外體育健身廣場、一個帶看臺的燈光籃球場、一套健身器材,以及其他場地設施。
體育場地建設應考慮到當地群眾喜好的體育活動,并與文化、衛生等設施相結合。
五、社區、行政村體育設施
(一)社區
基本配置為一個建有室外健身設施的多功能健身點,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;也可是一個配備健身器材設施的體育活動室。
(二)行政村
基本配置為一個室外籃球場、兩個室外乒乓球臺(或乒乓球活動室)。